并非所有的创投投资都是自然人股东显现
应该说想多部分的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工商股东名录中确实是以自然人股东的名义显现出来,但并非全部都是。
举个栗子,看下图:
PS:红色标记的股东便是上面的东方头条和人民网。
被投资企业中以自然人股东出现的原因
1、名为创投机构投资,实际上是个人投资
创投机构采用的合伙人制度,个别合伙人独有渠道找到的项目,可能不想拿给公司,而是自己个人就投掉,但是出于宣传的必要,媒体和被投资企业还是会打着投资机构的名义进行对外宣传。
还有的就是,某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未能在投决会上获得多数意见,公司层面不同意投资,但是该合伙人对其非常看好,也许就会以其个人名义投资。
2、个人投资较机构投资在操作上相对比较方便
机构投资因其有一套投资决策及管理体系,相对来说还是较为复杂的,尤其是大机构的决策流程尤其是繁琐。反之,个人投资就要简单的多。
在遭遇一些特别稀缺的项目标的时,面对同业竞争“抢项目”时,投资决策的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因为项目偏早期,投资金额往往也不大,此时,个人投资要有效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