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的数目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交易方的数目通常与潜在的获利能力和对交易的监管程度有关。没有人愿意购买快要到期的没有价值的期权。就2008年秋季CDO的例子而言,市场消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2007年通过的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FAS133)。
FAS133规定所有的证券都必须按市值计价(mark to market)。以CDO为例,持有CDO作为其投资组合一部分的公司在市场上最后一个交易价格即为该产品的市场价格。这一法规的颁布令那些持有这些CDO,且在其账面上持有的价格是票面价值的100%的公司不愿意以较低的价格卖掉一部分的CDO,因为这样做会使市价降低。从而让它们剩下的CDO贬值。而这将进一步引发整个基金的贬值,会造成更多的投资者要求赎回。同样,CDO的潜在购买者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那些账面上仍然是CDO的100%票面价值的投资者如果再以相对很低的价格购买新的CDO,则他们的基金整体价值会遭遇极大的贬值。而近期提案的税收方案中提到对交易费用征税可能会使目前一些金融工具良好的流动性遭到破坏。
为了恰当地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敞口,我们必须将投资组合各种可能的变现成本(liquidation cost)计算在内,这其中包括执行中的任何延误造成的机会成本。当市场波动率很小时,变现成本相对稳定并且容易估计,而在市场波动率很高的时期,变现成本变动很大。例如,根据Bangia等人(1999)的描述,1997年5月时美元/泰株(USD/THB)的多头头寸的流动性风险占市场风险的17%,而Le Saout (2002)则估计对于CAC40指数中的有些证券,其流动性风险占整体风险水平的比例高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