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基金投资契约管理:价格确定
在价格型反稀释条款中,最重要的约定为后轮次再发股票时的价格约定。价格约定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完全棘轮”(Full Ratchet)和“加权平均”(Weighted Average)调整。
1.完全棘轮
完全棘轮条款指标的企业在后续发行中,价格应至少不低于上轮次风险投资基金的入股价格。如果新发股票低于原入股价格,则风险投资基金原持有股份比例要发生相应变化,实际上相当于调低风险投资基金原入股价格。在标的企业正常增长情况下,通常不会出现后轮次发行价格比前轮次发行价格低,但当标的企业发展状况变差时,按照当时市场状况确定的发行价格会变低。完全棘轮指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仍然不能降低发行价格。因此,完全棘轮意味着企业经营不善的风险,大部分由创始人承担,而不是风险投资基金承担。
例如:如果标的企业第一轮融资100万元,按1元/股的价格共发行100万股。由于企业后续发展状况不佳,在后续融资时,股票只能按照0.5元/股的价格发行。根据完全棘轮条款规定,上轮次投资的风险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也应该调整入股价格.调为0.5元/股。调整后,原投资的风险投资基金持股数由100万股变化为200万股。因此,按照完全棘轮条款,调整原入股价格,实际上就是调整占股比例。
相对来说,完全棘轮条款比较严厉。为了使得条款更加缓和,创始人更容易接受,有几种修正方式:其一,只在后续相邻的融资才适用;其二,在本轮投资后的某个时间期限内再融资时适用,过了该时间段后失效;其三,可以采用部分调整方式,也就是不按100%新入股价格调整原入股价格。在上述例子中,当新入股价格为0.5元时,原入股价格可以不调整为0.5元,而是调整为0.6元或者其他高于0.5元但低于1元的价格。
2.加权平均
加权平均指标的企业在后续发行中,发行价格应不低于上轮次入股价格和本轮次入股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如果低于该平均值,则上轮入股价格做相应调整,即相当于调整原入股风险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加权时使用的权重,为本轮次发行前的股份数量(已发股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数比例,以及本轮次发行股份数量(新发股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数比例。
例如:已发股数量为2000股(含所有原股东持股),新发股数量为500股,则发行后总股数为2500股。已发股数和新发股数占比分别为80%和20%,即为已发股价格权重和新发股价格权重。如果已发股价格为1元,新发股价格为0.5元,则加权平均价格为1x0.8+0.5x0.2=0.81(元)。也就是发行新股后,风险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要按照0.81元的入股价格进行调整。显然,调整价格相对于完全棘轮大幅度降低了。当然,权重究竟如何取,可以由投资交易的双方协商决定。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确定权重的方法为广义加权平均和狭义加权平均,两者的区别在于如何确定已发股份数量。在广义加权平均法中,已发股份采用广义股份概念,既包括已发股份,也包括将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转换后的股份,以及激励期权行权后所增加的股份等。在狭义加权平均法中,已发股份只包括当前存在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