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基金投资契约管理:反稀释条款的概念
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指风险投资基金为避免标的企业在后轮次融资中对其所拥有股份比例以及股权价值形成降低或者损失,与创始人团队所签订的协议条款。反稀释条款的内容同时为,风险投资基金有权以原入股价格或者约定价格,按比例参与购买标的企业未来所有发行的股票。如果未获得风险投资基金同意,标的企业新发行的股价不能低于原投资者购买时股价,或者不能低于风险投资基金约定的价格。
产生稀释源自于标的企业发行新股。如果按照低于评估价值的价格对风险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发行,会造成对风险投资基金持股权的稀释,包括股份比例和股权价值都会受到影响。例如:风险投资基金在标的企业首轮融资中持股2000股,占总股份的20%,入股价格10元。1年后,如果标的企业准备第二轮融资,如果按照10元价格出售新股,风险投资基金不按比例入股,在企业正常成长情况下,会产生稀释投票权和损失价值两种结果。出售新股份,风险投资基金占股比例会降低到20%之下。按照10元价格出售,即使不考虑标的企业价值提升,风险投资基金也损失了时间价值,即过去1年的投资没有获得收益,与现在入股的股东股份等值。如果考虑标的企业价值提升,损失就更多了。
2011年8月9日,在浦东创投与上讯信息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中规定,自该协议签署后至上讯信息完成上市前,如上讯信息向除现有股东和浦东创投之外的第三方投资者增发股份,该增资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新投资者通过增资获得的上讯信息股权的比例应为:增资额/(公司整体价值+增资额),其中公司整体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浦东创投有权利优先按照新增资的价格购买新增股份,以保证浦东创投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被稀释;
(3)如前款所述,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约定,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该协议约定的投资价格,则原股东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给浦东创投;
(4)在该协议签署后至公司完成上市前,公司给予任何一个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浦东创投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浦东创投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