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为加强管理,外管局将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图1外汇分拆行为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违规集中于2类行为:逃汇和非法结汇;个人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这21起案例被处以罚没款合计高达5441.39万元人民币。
短时间内再度公布违规案例,也显示出外汇局对于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外汇局表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起到“看门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银行案例中,却有7起均源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再如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⑥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这些案例暴露了目前银行在执行外汇真实性审核时的“顽疾”。此前,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人士接受访时指出,从实践上看,发现了很多银行审核不严、不到位,有些是瑕疵,有些构成了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外汇执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关注。对于这类行为,外汇局一旦发现即会严肃查处,既警示违规银行,也向社会传递银行作为中介应做好“看门人”的理念。上述人士指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应该更为有效地建立内控体-系和制度,更好地贯彻践行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按照外汇管理法规,把握业务真实性以及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的职责,从根本上有效地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本次公布的8起个人案例中,地下钱-庄、利用他人购汇额度分拆购汇均为外汇局打击的重点。
实则这些行为,在此前公布的案例中也多次出现。例如,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再如,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必须严厉惩罚。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
2、为加强管理,外管局将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4、一旦发现个人存在拆分结售汇的行为,就需要马上投入调查研究,寻找证据证明,这恰恰也是个人拆分结售汇行为难以完全纳入监管、归于消灭的原因,难以用证据证明,一是现金划拨的方式难以留下足以认定的证据,事后追究难以达到效果,即非现场的调查行为,要将其以证据固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是十分难的,且一般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承认便不会被查实,也因此抵触调取证据的行为,更有甚者,会积极实施破坏证据的行为,且根据查询外汇管理相关条例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不能查询个人储蓄账户,如果个人不配合,管理部门很难有实质性作为。
外汇局0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新规要求,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