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光大银行上市,对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会分流一些市场资金,但是在目前市场情况下,成交量有所放大,均线多头排列,这种情况下,一般的新股上市都会给市场带来一些炒作的新鲜品种,所以对市场的影响不是很负面。再一个,它的发行价格还没有确认,整个发行股数也不是很多,所以总体上看,光大的发行上市对整个市场的影响我们认为是中性的,有可能还会成为偏多的影响。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目前他们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受《商业银行法》的制约,但是《商业银行法》第九条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要求他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所以四大银行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形式。他们虽然名义上受《公司法》的制约,又不十分规范,例如《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要求国有独资企业要设立董事会,对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也有规定,实际上四大国有银行仅中国银行设立了董事会,还不是符合《公司法》规范的董事会,其他三大银行均未设立董事会。
图1分拆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正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日程表进行,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格局。我国一些新兴的商业银行纷纷到股票市场融资,为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到2002年底,国内股票市场已经上市的银行有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从他们的业绩来看,保持了稳定的增长。在香港直接或间接上市银行有中银香港,光大银行等。这些银行的上市为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乃至上市提供了借鉴。同时我国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国移动,中国石化,中国联通纷纷在国内外股票市场的上市更激发四大国有银行上市的信心和决心。在过去的2002年,四大国有银行的行长纷纷在各种公开场合提出自己的上市规划,并把时间表定位与最近两三年。本文就四大国有银行上市的问题作些分析。
一,四大国有银行历史及现在经营状况分析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是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他们开始其实是起到专业银行的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主要从事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从事农村信贷为主;中国建设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中国银行主要承担外汇业务。四大银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很大意义上是承担财政或政策性职能,因为那时国家的投资体制实行“拨改贷”的形式,这就造成国有企业的资金基本上是由专业银行来承担,为以后的银行的大量呆帐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由于《商业银行法》没有制定,银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没有建立,银行的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不分,使人无法对银行经营的效益进行明确的衡量,也就谈不到承担责任,各个银行乱办信托投资公司和各种其他经济实体,以及用银行的资金炒房地产和在股票市场上兴风作浪,同时也在银行内部产生了大量的呆帐和坏帐。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首先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来承担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使专业银行摆脱承担政策性任务,一心一意从事其商业性职能;其次1995年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其中《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我国银行体系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为了进一步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部1998年定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了2700亿特种国债来补充其资本金;国务院成立了东方,信达,华融,长城等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进行“债转股”的改革,其实质就是帮助四大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以适应金融业的开放发展需要。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发展,四大银行经营取得的明显的改观。
据新华网2003年1月报道,2002年,工行境内外机构实现拨备前利润443亿多元,比上年增加103亿多元,增长30.6%;农行实际利润112亿多元,比上年翻了两番多;建行境内外业务实现经营效益344亿多元,其中境内业务实现经营效益342亿多元,同比增长16.3%;中银集团实现经营利润527亿元,同比增长27%。国有银行开始赢利,为他们的上市准备了条件,因为《公司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在发行股票的前三年取得赢利。应该看到,这些成绩的是在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坏帐的基础上取得的;对于一些会计处理方式,仍然还有一些可以探讨的疑问,如一些挂帐的处理,贷款单位名义还挂在帐上,但是实际早已资不抵债的情况还很多;由于我国的《破产法》不完善,为了防止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发生,国务院又制定了企业破产须经过债权银行的批准的规定,让许多银行为了不使自己的坏帐增加,而不让企业依法破产的现象,使报表的可靠性有所降低。
二,四大国有银行企业治理结构分析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评出的2002年按一级资本金标准的世界100家大银行排名,四大国有银行都能进入世界前30名大银行的行列,如果仔细分析,四大国有银行的经济效益不容乐观。财政部1998年发行了2700亿特种国债来补充四大银行资本金,但是他们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外都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也没有达到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标准,这不仅给他们在境内上市造成困难,同时在境外上市融资也造成困难。
(1)业绩影响。短期来看,分拆上市将摊薄母公司来自于子公司的利润。分拆子公司上市若需额外发行新股,则将摊薄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长期来看,分拆上市可以通过有效利用二次融资带来的资金以及分拆后公司治理的改善,增厚母公司的业绩。一方面,分拆上市实际上是相同资产的二次融资,如果分拆上市获得高估值,母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将募得更多资金。分拆上市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提升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母公司亦将从中分享实质的业绩增厚;另一方面,子公司的分拆将有利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层制定更为清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形成更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子公司管理层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将使得管理层更有动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分拆子公司上市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可能会损害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这些风险包括被分拆的子公司缺少创新和高成长性,或者是出现经营管理方面的失误。
(2)估值影响。中长期来看,对分拆上市子公司的价值重估将提升母公司整体估值。在未分拆上市之前,对母公司特别是拥有多元业务的上市公司,市场多采用分部加总的估值方法。各子公司或各业务的估值水平往往和同类型同规模的上市公司作类比,或者是采用行业平均估值作为基准,考虑到未分拆上市前子公司的股权流通性低,这种保守的估值方式往往还会被打上一个折扣。分拆上市后,股权流通性提高,市场通常会给予分拆子公司更高的估值水平从而推升母公司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