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它也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有法人股向外资转让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外资受让的国有法人股仍然不能流通,国有法人股与流通股人为割裂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二是外资受让国有法人股采取竟价拍卖方式。
一般来讲,与协议谈判相比,公开竞价拍卖应该是一种更趋于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但如果竟价拍卖的参与主体仅仅局限于外资,不让国内的法人自由的参与,就很难保证拍卖价格的合理公允。而且拍卖价格有一个上限,就是不可能超过B股的价格,否则外资还不如去购买B股。而目前,B股与A股价差在l一2倍左右。
国有法人股向外资转让后,外资的购股成本远远低于二级市场的股价,国有法人股与流通股同股同权不同价的问题仍然存在。国有法人股向外资转让,仅仅使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法人股流通和国有法人股与流通股同股同权不同价的问题,二元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仍然存在。
二元股权结构下,国有法人股的持股股东主要有获取分红收益、融资“圈钱”以及非等价关联交易等三种资本增值途径。而从三种途径的资本回报速度和成本收益情况来看,后两种模式明显优于第一种模式。第二、三种模式就成为二元股权结构下国有法人股持股股东利用制度缺陷合法实现资本增值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