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确权,我几年前买了几只老三板的票要到哪里去确权吗?
确权是针对过去主板上有票,后退到三板来,他一直没办确权手续,也就是无资格参加交易的人。形象的说,他还没有特别转让户口,你既然是在老三板内买了相关股票,那你当然是该股票的权利人,由公司自动帮你确权,你不用找地方去确权了。不确权也行,直接等恢复主板上市。已确权的要等恢复主板上市时第二次确权。
确权的用途
1.确权后,你的退市股才能回到你的账户。
2.非流通股东大部分确权后,才能提出股改动意。
3.确权后,等于开通了三板账户,可以自由买卖其他老三板股票.
4.确权后,可以参加重组提案的投票,行使你的权利。
法人股集中管理及确权的问答
问:
我在九十年代初持有甲公司法人股一万股。甲公司又是乙公司的股东。93年我看到甲公司登报要求股权集中管理的通告后,就将我原先持有的法人股交给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给出具了一份他本人签字的收条,除此之外,我没有其他有效凭证了(当时乙公司刊登集中管理的通知的报刊也还在),但现在我想确认我持有的这份法人股的股权,我该怎样具体操作在能有效的保护我的利益,其法律依据何在?我该向乙公司主张还是甲公司主张的我的权利?谢谢了。急盼指点迷津!
答:
其一,你所持有的法人股股权凭证实际上是一种有纸化证券,该股权凭证你交给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本人签字的收条,并通过他集中管理这些法人股,这个过程无可非议。今天,你不愿意再让其集中管理这些法人股,问他要为股权凭证也是可以的,如果他拒绝提供的话,你可以向甲公司及该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要求收回股权凭证,虽然是该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条,但由于存在甲公司股权集中管理的通告及该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当时的特定身份,不能为这是该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而应当认为是甲公司企业行为及代保管股权凭证的行为。
其二,如果对方拒绝提供的话,那你只能提起该法人股股权确权诉讼。在证券市场中,法人股个人化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大多数法人股都成为具有限售条件的“小非”或“大非”,在一定时限后可以上市,在这种情况下隐藏在幕后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显现出来,也出现了一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途径有三:当事人双方自行或者通过代理人协商解决;提起在债权诉讼;提起确权诉讼。前两者困难不大,确权诉讼在前一阶段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目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率先解决了法人股个人化案件中确权问题,开了一个先河。
法人相继歇业 西安民生法人股股东遭遇确权烦恼
周晓同志:
1992年,西安民生(3.500,-0.29,-7.6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民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法人股份,杨某个人出资以法人单位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名义购买了2万股民生法人股。1993年,经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办理了法人股股东更名手续,将法人股东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更换为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并于1994年5月6日以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名义在西安证券登记公司开办了法人账户,同时登记了民生法人股的股票数额26000股,后经送配增至34320股。这十几年来,都是以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名义在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的法人股红利。2007年初,因民生法人股的上市问题,要确认股权,才知道原来深圳证交所登记的法人股东仍然是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据民生公司解释,深交所是根据民生公司报备的原始股东资料登记的,由于当时信息交流的不畅通,没有按西安证券登记公司登记的正式股东名称登记,在信息沟通环节上出现失误,以致造成没有及时将法人股东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更换为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
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1990年3月2日经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批准成立,创办人及法人代表是杨某。后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因生源短缺,停止招生。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创办人及法人代表也是杨某,发展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力,于2004年歇业。导致杨某无法以法人的名义办理民生法人股的确认。现在我该如何办理民生法人股的确权呢?
西安 聂女士
聂女士: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问题,起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定向募集公司不规范发行募集及转让,出现了大量自然人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购买法人股,法人机构是名义股东,而自然人却是背后的实际投资人,但个人持有法人股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没有及时解决。2005年5月,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在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隐含在限售流通股流通背后的自然人投资非流通股的问题即个人持有法人股问题突出起来,很多情况下,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会因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或“失踪”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而不能解决,使得纠纷、矛盾纷纷出现。在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手段以确权之诉或债权之诉予以解决,目前已有司法审判先例可循。
但分析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却不同于一般的个人持有法人股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情况,故也不必采取个人持有法人股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手段予以解决。你的情况,实际上是三个问题,一是谁是名义股东;二是名义股东停业后怎么主张权利,三是背后的作为实际投资者的自然人如何确权。
在这三个问题中,首先必须解决谁是名义股东的问题,即这些民生法人股到底是属于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还是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问题,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出现了名义上由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在登记公司中持有,实际上却由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领取红利,而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同意办理了相关的法人股股东变更手续,但因故没有完成。但时至今日,追溯历史原因以及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应当重在考虑依法解决。对于是否可以办理了相关的法人股股东变更手续,应当有相关的协议或文件为准,如果没有原始文件,那么,两家单位的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应当重新通过相关决议与双方重新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由此,由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持有。如果不能重新通过相关决议与重新约定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只能由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持有,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历年领取的红利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无论何者,只要取得名义上的持有权利,就可以上市公司或登记公司联系,说明情况以取得谅解,并在此基础上确认这些民生法人股的名义持股人。
但是考虑到这两家公司实际上已经停业,也没有经过相应的清算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应当依法予以清算。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是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负责清算,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由原股东负责清算。通过清算,可以明确悬而未决的债权即这些民生法人股的法律权利。由于存在前述谁是名义股东的问题,如果两家机构都能顺利清算,则可以重新通过相关决议与双方重新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由陕西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否则,只能由西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作为名义持有人。如果两家机构内部的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之间无法达成清算意向,便只能由争议的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清算问题。
在解决了名义股东问题后,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杨某方可对这些民生法人股主张权利,如果原主管单位或原投资方或原股东不予认可,则杨某可以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债权之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人股确权或存有纠纷
多年以前,我们数人集资以B公司的名义购买了A公司的法人股,该批法人股现仍由B公司托管。A公司的地址在长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公司的地址在深圳。该批法人股将于2009年11月7日上市流通。请问,我们应该向何地法院申请确权,是深圳、上海还是长春?是否应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确权? ———长春张先生
主持人:文雨 本期嘉宾: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
司法管辖权如何确定
主持人:根据来函所述情况,长春的张先生对法人股确权问题提出质疑。为此,维权信箱特邀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做出答复。
陈荣:好的。张先生的来信实际提出两个问题:其一,何地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其二,是否要请律师代理诉讼?
要了解何地法院有权审理,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司法管辖权?所谓司法管辖权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的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分工和审判权限。司法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等种类。证券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管辖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新型证券纠纷层出不穷,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的司法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笔者曾办理几起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如东方电子(000682,股吧)案由青岛市中级法院,蓝田股份案由武汉市中级法院,杭萧钢构(600477,股吧)案由杭州市中级法院分别进行审理。此外,对涉及证券交易所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法院也规定由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张先生所述情况中,所有权产生争议的双方分别为实际出资的当事人及并未出资,但出面购买法人股的B公司,由于法院目前尚未对法人股纠纷案件的管辖与审理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此类案件的受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本案中,出资人作为原告要求确认法人股所有权,应当向B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相关法院提起确权诉讼。A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和其股票上市所在地上海法院受理此案缺乏依据,除非法院另有新的特别规定。
谁来办理确权诉讼
主持人:上世纪9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一些企业先后改制并发行股票和上市。由于当时证券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此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规范之处,一些上市公司发行了一部分由单位出面认购,但实际由员工或其他个人出资并持有的法人股。那么,张先生等持有的法人股是否属于此类情况呢?您对此有何建议呢?
陈荣:应该说,张先生持有的法人股属于此。十几年来,许多购买法人股的投资者一直为不能上市交易而一筹莫展。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终于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使法人股的上市流通成为现实。但是,由于时间、时势的变迁,许多当时实际出资人或出面认购法人股的机构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法人股的所有权归属因此而发生争议。
就张先生的问题,笔者建议,双方可以首先就法人股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并确认。如协商不成,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至于由谁办理法人股确权的诉讼,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要而决定。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办理起诉、举证、出庭等诉讼事项,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上述诉讼活动。如考虑到诉讼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及其他相关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诉讼经验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聘请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应当是一种适当的选择。
此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无论是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还是当事人自己办理,由于涉及到的相关主体、法律关系、主要证据等诉讼中的诸多事项,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对案件最终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客观上说,任何诉讼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法人股经历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许多案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仅就来函所述情况及问题作简要回答,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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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