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年末消费旺季,商家纷纷把握时机冲刺销量,各大电商平台扎堆进入了购物狂欢节。但此前有关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声音给商家和消费者造成不少困扰。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在“6·18”电商大促中,某平台为保证促销中供应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上推出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购买至下架,并要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台上的所有流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
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整治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实践中,一些电商平台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2017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开展调查共征集到电商“砍单”案例148件。其中,有超过一半的“砍单”案例发生在平台内商家,其次是电商平台自营和厂家官网。
谈及“砍单”的理由,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为主要原因。调查针对8个大型电商平台的网站页面、注册用户和购买下单过程进行体验,其中有6个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商家不负任何责任。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平台自营店铺应显著标记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呼吁电商经营者从规守法
随着《电子商务法》施行在即,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向全社会发出呼吁: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照法律要求,及时改进服务和管理,切实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尽责。
第三,希望广大消费者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加强了解和掌握,依据法律规定,更好维护权益。
第四,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和规章,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五,希望有关司法机关结合《电子商务法》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理念和尺度,推动司法与立法良好衔接。
第六,希望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的宣传、普及,促进法律规定家喻户晓、落地生根,切实起到强化市场社会共治、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