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自由化打开方便之门之什么是金融自由化
美国的金融制度改革在经过60一70年代的几次反复后,最终出台(1980年存款金融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 of1980),简称O980年银行法)。该法承认新型金融工具,放宽利率管制和业务限制,促进金融机构竞争;同时加强联邦储备制度的权限,强化金融制度的安全网。因而在放松金融管制方面实现了根本性突破,被认为是美国半个世纪以来最主要的银行立法,标志着美国银行立法的转折。
根据《1980年银行法》,联邦储备委员会对所有收联邦保险或符合联邦保险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备金要求,如要求25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适用3%的准备金率,250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适用12%的准备金率等;六年内逐步取消存款利率管制,即取消Q条例;允许银行经营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等新金融工具;将联邦存款保险的保险金支付上限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允许在联邦注册的储蓄信贷协会在不超过其资产总倾20%的限度内投资于消费信用、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扩大储贷协会在不动产抵押贷款方面的经营权,允许其提供信用卡服务和行使信托权;允许互助储蓄银行在其资产总额5%的限度内经营工商业贷款等。
从70年代开始,其他发达国家也先后开始了以放松管制(Deregulation)为特征的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领域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的过程,是一国金融当局对限制金融体系的现行法令、规则、条例以及行政管制予以放松或取消的过程,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更为宽松和自由的金融体制。进人80年代后,金融自由化浪潮几乎席卷了所有发达国家。进人90年代,东南亚和南美的一些国家开始大幅度放松金傲管制,使金触自由化的范围更加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