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主要是为那些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却还达不到在主板市场上市条件的新兴中小型公司设立的。所以, 它的上市门槛会相对较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以下五方面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要求。
一、盈利能力要求
为了降低市场整体风险, 《管理办法》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出了要求。深交所设计了两套标准,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要求: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二、股本规模要求
为了确保公司的营运能力,从而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拟上市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三、持续时间要求
为了考察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主营业务要求
为了提高本身规模偏小的创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核心业务。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五、公司治理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 《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还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