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企业获得经营成果的前提。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方可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效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有的企业为了扩大利润,违反规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只要产品销售有合同或已发货就确认销售收入。
在深圳上市的一家以销定产企业,为提高账面利润以达到超过10%的净资产利润率,利用刚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做文章,产品尚未生产,更谈不上销售,但却提早向用户开出销售发票,并以此作为确定收入的依据入账,虚增利润500多万元。在这方面最有“造诣”的要算张家界公司。1995-19%年,张家界公司先后与深圳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364亩土地转让合同,金额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约定的以上转让金确认为19%年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1997年,公司与张家界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以上转让金确定为当年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