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互联网金融,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互联网金融的几大经典模式。其中,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也于近两年备受人们关注。然而,虽然互联网金融已在国内存活多年,但是其却始终处于“三无”的状态。具体而言,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标准以及无监管机构。于是,即使其间涌现出一批颇具影响力的平台,但因互联网金融仍未获正名,实则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少的忧虑。
2014年以后的2年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最为迅猛的时期。其中,以P2P行业为例,这2年,该行业的规模呈现出倍数式的增长。
据权威机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为2 028家,与2014年相比,实现了大幅度的增长。
与此同时,随着P2P行业的发展前景逐渐明朗,不少P2P平台也逐渐获得了风投等机构的青睐。在2015年上半年,就有55家P2P平台获得了风投的支持。
不过,在P2P迅猛增长的同时,实则也存在着不少的隐忧。其中,问题平台数量剧增,当属当时P2P行业发展的致命问题之一。据统计,就在2015年上半年,问题平台数量就高达419家,该数量远远高于2014年同期。此外,不少平台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有不少投资者也踩中了P2P的“地雷”,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其终获正名也成了不可阻挡的趋势。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真正出台,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步入了正轨。从《指导意见》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的亮点。其中,也有不少利好于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容。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大方面。
其一,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而非强制银行托管,此举给予了平台一定的预留空间。
其二,明确了P2P信息中介性质,而非信用中介,给整个行业的发展划分了明确的界限。
其三,强调分业监管,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
其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对初创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实则给予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发展空间,打破了其发展的瓶颈。其五,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以及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此举的实质意义,就在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切切实实的保护。
显然, 《指导意见》的出台,实则已给互联网金融正名了,同时,也为部分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或许可以这样认为,管理层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但同时,也借助《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划分底线与边界,防止其过快发展所带来的隐患。
2014年可以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而2015年则可以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
虽然《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但这并非暗示互联网金融全面监管时代可以马上落地。显然, 《指导意见》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随后还得等待更加细化的监管细则颁布。
尽管如此,整个行业也难逃大洗牌的命运。可以预期,在一系列配套措施及监管细则落地之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将面临两极分化的格局,即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会茁壮成长,甚至迎来全新的发展时,代;但对于部分不达标的企业或平台而言,则将难逃淘汰的厄运!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即将告别野蛮生长的时代,确实是一件令人喜悦的事情。不过,继《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之后,市场仍急切期盼着监管细则的出台与落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健康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这也能够从本质上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其五,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以及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此举的实质意义,就在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切切实实的保护。
显然, 《指导意见》的出台,实则已给互联网金融正名了,同时,也为部分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或许可以这样认为,管理层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但同时,也借助《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划分底线与边界,防止其过快发展所带来的隐患。
2014年可以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而2015年则可以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
虽然《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但这并非暗示互联网金融全面监管时代可以马上落地。显然, 《指导意见》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随后还得等待更加细化的监管细则颁布。
尽管如此,整个行业也难逃大洗牌的命运。可以预期,在一系列配套措施及监管细则落地之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将面临两极分化的格局,即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会茁壮成长,甚至迎来全新的发展时代;但对于部分不达标的企业或平台而言,则将难逃淘汰的厄运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即将告别野蛮生长的时代,确实是一件令人喜悦的事情。
不过,继《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之后,市场仍急切期盼着监管细则的出台与落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健康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这也能够从本质上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