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B股交易,必须办理指定交易。B股股票账户开立的同时,该账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股股票账户的指定于T+l日生效。B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员提出申请,会员将其申请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次日通知会员该申请是否生效。
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上交所进行B股交易的程序是:投资者开设B股账户后即可委托证券商代理进行B股交易。证券商受理委托后,由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系统,经系统撮合配对后,将成交数据传回证券商,在T+3日交收。
上海B股委托代理证券商方式分为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证券商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面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内的B股投资者或在境内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资者较多采用这种方式。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方式向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称为电话委托。大多数B股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和各类基金)居住海外,进行B股交易时,较多采用长途通讯方式,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境内证券商,或通过B股海外代理商进行买卖。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传达交易指令。
电话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电话录音(或传真件)的保存至关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期。
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2)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3)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4)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高于市价的卖出和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难成交,因此可以不加限制;而高于市价的买入和低于市价的卖出几乎具有100%的成交机会,因此,对其限制可以防止人为造价和交易员操作出错。
零股交易即指不足交易单位的委托买卖,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买卖即为零股交易。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
上海B股的法定名册登记机构是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清算公司),在业务上实行结算会员制,即以结算会员作为投资账户登记和投资者的结算交收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登记、结算交收、存管。所有的投资者均通过各自选择的结算会员来获取清算公司提供的服务。
清算公司按照“银货两讫”、“即期交收”和“实行T+3交收”的原则组织B股的中央结算和交收。
投资者在向结算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时,要填写清算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由清算会员盖章后与投资者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送至清算公司,清算公司将开户登记资料输入股东数据库,并通过结算会员以“开户确认书”形式向每一个投资者提供一个股票账户代码。
对于投资者因B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派红股等认购和获得的B股,清算公司将根据承销商编制、提交的认购清单和经核准的上市公司分配决议办理股权登记,对交易市场B股买卖引起的股权变更,由清算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办理股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