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又称冲淡每股收益,是指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体现在三方面:
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③调整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3-5】某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3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2003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
分析: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初转换为普通股而减少的利息费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润所导致的支付高管人员奖金的增加税后净利润135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2%)500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25%)1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1%)50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0×25%)12.5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13837.5元。
【例3-6】某上市公司2000年净利润为100000G,发行在外普通股为200000般,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为100000利率为5%。每1000元债券可转换成20股普通股。不考虑债券溢折价的摊销额。所得税率为40%。分析: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而言,调整净利润时应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财务费用的利息,并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
净利润增加:10000005×(1-0.4)=3000000(元);
新增股份:100000×20=2000000(股)
稀释性每股收益=(10000000+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2)调整后的分母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有稀释性潜在开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而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在发行日转换。
对于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而言,其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其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
企业承诺回购时,若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大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x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例3-7】某公司2002净利润为240万元,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为100万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20元,2001年10月15日发行普通股认购期权20万股,行权价为15元,行权期为2002年9月。2002年6月3日发行认股权证10万股,行权价格为16元,行权期为2003年5月。分析: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小于平均市场价格,显示其具有稀释性。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成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共计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说明其潜在影响: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至期末,应当将共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下均数。所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2002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00+20×3÷12=105(万股)基本每股收益=240÷105=2.29(元)
调增的普通股股数=20-15×20÷20+10-16×10÷20=7(万股稀释每股收益=240÷(105+7)=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