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合同本是保证旅行社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平等协议,但部分旅行社却利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限制旅游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责任,同时将自已的义务“模糊化”,以此来规避日后可能产生的责任,逃避风险。
2012夏天谢先生和单位的两名同事随团从上海前往青岛避暑游玩。参团时,接待人员就谢先生提出的景点、住宿、购物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近乎完美的承诺并主动与谢先生签订了旅游合同。
由于旅行社方面的态度积极,谢先生对此次青岛之行也充满了期待。但在”实际的游览过程中,谢先生却遇到了一系列不愉快。首先是因为旅游巴士在景区抛锚,导游不顾游客换车的要求直接取消了当天下午的全部既定行程。其次,由于谢先生是三人出行,原本旅行社在出发前口头承诺的“会安排其他男性游客与谢先生同住”也完全没有得到履行,谢先生为此增加了5晚超过700元的房款开支。更让他们感到愤怒的是,在一次出海的项目中,谢先生同事放在导游指定地点的摄影包因船体渗水而被泡,包内总值约2万多元的数码单反设备因此无法开机,但领队却声称自气主没有保管义务,拒绝进行赔偿。
回沪后,谢先生一行前往报名的旅行社讨要说法,但旅行社方面却以旅行合同中“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需补交房差价”两项条款以及“合同中没有财物赔偿约定,相机损坏与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旅行合同本是保证旅行社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平等协议,但由于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格式合同,普通消费者便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
一般而言,在旅行社主导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以下三大类利于其逃避责任的“陷阱”。首先是合同用语不规范,部分旅行社在制订合同时大量使用“若干”、“部分”或“仅供参考”等模糊概念。第二是服务安排不具体,比如有些旅行社合同中写明“舒适大巴”,但却不标注大巴型号、座位数以及有无空调等具体标准。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合同中加入“有疑问需在当地当时提出,如回团后再行投诉,我社概不负责”,“不参加自费项目的客人需要在景区外等候其他人,不得擅自离队活动”等霸王条款。
对于游客而言,抵御合同陷阱的最好手段就是首先确认旅行社出具的合同是否完整,包括日程、观光娱乐、交通工具及食宿标准、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预付金额、导游服务、保险金额、应缴纳旅游费总额、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条款;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旅行社进行“格式”外的细化,加入具体的各项标准描述,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鉴于旅行合同中可能暗藏陷阱,消费者在参团时应加强防范合同风险的意识。在拿到合同后切忌急于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在发现对自己不利或模棱两可的语句时一定要向旅行社提出修改意见。此外,对于旅行社给予的口头承诺等格式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游客也应要求旅行社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注明,且在必要时要同时注明违约责任,以保证在出现问题后能够顺利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