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介公司提供的所谓格式合同中,其实隐含着“霸王条款”,稍有粗心大意,便会着了对方的道。“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不幸上当购房者,一定要保存好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要回定金,老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
老张在上海市郊看中了一套小两房,于是打算买下来用于自己养老,而靠近市中心的房子则让给儿子当婚房。当老张提出要见上家时,中介表示只有在支付意向金之后,才能约见对方。老张随即交了2万元给中介,并与对方签下了“居问协、议”。
至于为何要跟中介签订一份所谓的“居间协议”,中介解释说,这是行规,主要是用来表明买家愿意接受中介服务。业务员还解释说,如果买卖不成功,意向金是可以退还的,这让老张在付钱的时候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买卖双方得以见面并谈定最终的成交价格。但就在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上家提到,因为、自己急需一笔现金,希望老张能够把首付比例由之前的三成提高到五成。老张和家"k合计了一下,如果提高首付比例,意味着自己要多拿出20多万元的现金,此举会让这个原本并不大宽裕的家庭变得捉襟丑肘,于是与上家表明了自己的想法,也征得了对方同意,双方终止了交易。
但当老张提出要取回自己的2万元意向金要求之后,中介却表示老张违约在前,按事先约定支付赔偿金,其依据为居间协议中的规定:买卖双方或一方协商或同意解除此协议,必须支付给第三方中介公司违约金为整套房价的1%。
几番讨要无果,老张只得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中有关赔偿金规定为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并裁决老张胜诉。
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中介公司在协议中会加入“霸王条款”,其实这严重侵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就上述案例中有关赔偿金的规定来说,之所以是“霸王条款”,是因为按照此规定,只要签订该协议,不管交易完成与否,都得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也就是说,不管中介有没有促成交易,佣金照收无误,这显然违背了中介居间服务的原则。
那么,“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是剥夺买卖双方的选择权规定。比如有中介单方面规定,委托期限届
满3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买家达成交易,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金。这其实是相当于剥夺了买卖双方的选择权,而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规定相违背。
其二是随意收取佣金或服务费。有中介公司这样规定: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卖方应收取违约金并支付其中的50%作为服务费用。作为中介公司,只有在努力促成交易之后,才能收入服务报酬,而中介此类规定,则明显加大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同时对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形成了侵害。
而针对卖方,中介公司则会如此规定: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此类规定性质与针对买方的规定类似,同样也属于“霸王条款”。
当我们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呢?上述案例已表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条款,首先应该坚持予以拒绝。如果不幸被骗,购房者也 不必慌张,而应该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当地消保委反映,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购房者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自己应该有基本判断。如果对一些条款实在是拿不准,也可请专业人士帮忙把关,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