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是如何掘取第一桶金的,这个问题始终让我们兴趣盎然。长期以来,投资界流传着这样一个以讹传讹的“说法”——巴菲特仅仅靠100美元起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最终赚得了数百亿美元的身家。这种观点无非是许多文章或书籍为了博人眼球,有意夸大而为之,其目的不言自明!那么巴菲特的第一桶金究竟从何而来,他真的是靠100美元起家的吗?当然不是。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巴菲特的“发家史”。
从父子店开始
在接触到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之前,巴菲特的投资基本上是小打小闹、可以忽略。1950年,巴菲特刚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攻读研究生时,全部的身家还不到1.3万美元,包括米勒奖学金提供的500美元、巴菲特父亲给的毕业礼物——2000美元,以及巴菲特自己积攒的9803.7美元。1951年,巴菲特在研究生毕业时向导师格雷厄姆毛遂自荐,希望能到格雷厄姆的合伙公司——格雷厄姆-纽曼公司工作,却被格雷厄姆一口拒绝了。于是,巴菲特只能回到家乡奥马哈以谋求发展。到1951年底时,巴菲特的全部身家已有19738美元。1953年,沃伦.巴菲特的父亲霍华德.巴菲特结束了国会议员的任期,从纽约回到奥马哈。无事可做的霍华德想重操旧业再次干回股票投资的老本行。沃伦便和父亲成立了自己人生中的第一家合伙公司,取名叫“巴菲特-巴菲特合伙公司”。这个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他的父亲霍华德,沃伦只是象征性地出资少许。有限合伙公司是美国私募基金和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当时的父子合伙公司、兄弟合伙公司非常流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所罗门兄弟合伙公司(SalomonBrothers)
尽管巴菲特一直在尽心尽力地打理着自己的第一家合伙公司,然而此时的他却“另有打算”——他依然渴望能在实际交易中继续跟随格雷厄姆多学一些“真本事”。为了争取机会,他一直与格雷厄姆保持书信往来。1954年,格雷厄姆最终同意聘用巴菲特到他的合伙公司——格雷厄姆-纽曼公司工作。于是,巴菲特再次来到纽约跟随格雷厄姆边工作边学习,就这样度过了两年的时光。在格雷厄姆-组曼公司,巴菲特不仅学到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投资方法,也将他自己的个人资产增加至约17.4万美元。而凭借这笔钱和他此时的投资能力,巴菲特其实已经能够安安稳稳地实现“35岁时成为百万富翁”的梦想一这是他在11岁时就为自己立下的人生目标。1956年春,格雷厄姆一纽曼公司的两位合伙人——本杰明.格雷厄姆和杰瑞.纽曼同时宣布准备退休。于是,沃伦.巴非特再次回到家乡奥马哈继续他自己的创业之旅。
独自起航
1956年5月1日,巴菲特从亲朋好友那里筹集了10.5万美元成立了第二家合伙公司——巴菲特联合有限责任公司(BufettAssociates,LTD.),其中巴菲特出资100美元。而除了出资100美元的巴菲特,巴菲特联合公司的合伙人还有7位。这7位合伙人都是巴菲特的至亲好友,其中威廉.H.汤普森(WilliamH.Thompson)是巴菲特的岳父,多丽丝.B.伍德(DorisB.Wood)和杜鲁门.S.伍德(TrumanS.Wood)是巴菲特的亲姐姐和姐夫,艾丽丝.R.巴菲特是沃伦.巴菲特的姑姑,查尔斯.E.彼得森(CharlesE.Peterson)和丹.J莫奈(DanieJ.Monen)是沃伦.巴菲特的好友,伊丽莎白.B.彼得森(ElizabethB.Peterson)是巴菲特好友在尔斯.E.彼得森的母亲。沃伦.巴菲特和这7位亲朋好友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创业之路由此展开。
有限合伙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如果投资收益高于4%,除去营业支出后的一半收益归巴菲特;如果投资收益低于4%,则巴菲特只取四分之一。很显然,采取这样的收益分配方式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收益低于4%,则根本无力向有限合伙人支付每年4%的利息。巴菲特的解决办法是:先取出收益中属于自己的那1/4部分,用于支付各项营业支出、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剩F的收益则作为利息先行发放,不足的利息部分则在下年的收益中最先计提,以此类推。如果不赚不赔或者遭遇亏损,则意味着巴菲特不仅拿不到一分钱,还得自己垫钱负责公司的各项运营支出。因此,根据这一“收费标准”,巴非特每年必须获得高于4%的收益才能“有利可图”。
与当今私募基金界通行的收费模式(2%的管理费+20%的提成)相比,巴菲特合伙公司的收费无疑更为昂贵——收益高时提成可达50%,收益低时也有25%。然而,这仅仅只是表面现象。如果你仟细分析一番就会发现,其实权利最终是和义务相匹配的。巴菲特在获取高比例收益分成的同时,也承担着更名的亏损赔偿义务。
根据协议的约定,巴菲特不得再额外收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相反,还要承扭公司全部的营业支出,其中一项就是以合伙公同年末的资本账户余额为基数,每年向有限合伙人支付4%的利息。换句话说,即使投资遭遇了亏损,这些合伙人每年也至少可以获得4%的保底收益,而巴菲特自已则是要亏钱的。一旦投资失败,巴菲特还需要对亏损承担无限的责任。如果亏损金额超过巴菲特在该合伙公司中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他人伙时的100美元加上后明赚得的所有收益分成,他就不得不动用自己17.4万美元的家庭资产进行赔偿。而为了向有限合伙人表明自己“一赔到底”的信心和决心,巴菲特选择将自己所有的收益分成进行资产“质押”——他将赚得的收益分成又全部再投人到合伙公司中,以提高自己在合伙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占比。巴菲特的投资业绩越好,他赚得的收益也就越多,他在合伙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占比也就越高。由此可见,巴菲特实际上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设置了“双保险”:一是将自己赚的所有收益分成继续投入合伙公司中作为资产担保,二是以自已的家庭资产作为赔偿的坚实后盾。
逐步扩大
1956年9月1日,霍默.道奇(HomerDodge)夫妇出资12万美元“入伙”巴菲特的合伙公司,但道奇夫妇与巴菲特约定:巴菲特只能拿走25%的收益。相应地,如果发生亏损,巴菲特的赔偿额度自然也会更小——只以巴菲特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资产为限,即只限于巴菲特最初的100美元以及后期赚得的所有收益分成。很显然,这种收益分配方式对巴菲特更为有利。因为此时所有合伙人的出资已高达22.5万美元,超过了巴菲特17.4万美元的全部身家。如果依然采用先前的方法,一旦投资失败,则意味着巴菲特将陷入“家庭破产”的危险境地。
第二家合伙公司成立不久,沃伦.巴菲特的父亲霍华德任国会议员期间的秘书——约翰。克利里(JohnCleary),意外地看到了巴菲特联合公司的法律文书。他询问了沃伦.巴菲特一些细节,便毅然决定与巴菲特联手创业。1956年10月1日,克利里出资5.5万美元与巴菲特创立了第三家合伙公司,并依据二人姓氏的首写字母将公司命名为B一C有限公司(B-C,lad.)。B-C公司采用的收益分配和赔偿标准,与第二家合伙公司完全相同。
1957年6月,巴菲特好友查尔斯。E.彼得森的母亲伊丽莎白,B.彼得森又出资8.5万美元与巴菲特成立了第四家合伙公司,命名为安德伍德(Underwood)。加上在第二家合伙公司中的投资金额,伊丽莎白。B.彼得森已经在巴菲特身上“押注”了11万美元。到了1961年,B-C公司也并入了安德伍德公司。
1957年8月5日,美国名医埃德温.戴维斯(EdwinDavis)夫妇和他们的3个孩子出资10万美元与巴菲特共同创建了第五家合伙公司——Da-cee。收益分配和赔偿标准与道奇夫妇相同。
1958年5月5日,好友丹.J.莫奈出资7万美元又与巴菲特创建了第六家合伙公司——Mo-Buff。
1959年2月,来自奥马哈最显赫家族的凯珀(Cap)、约翰(John)以及威廉,格伦(WlliamGlenn)一起出资5万美元,与巴菲特共同创建了第七家合伙公司——Glenof。
根据美国的法律,此时巴菲特的身份是投资顾问,他可以合法地拥有100个合伙人,且无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登记备案。在已成立的7家合伙公司中,巴菲特总共出资700美元——7家公司,每家只投了100美元。他并没有将自己17.4万美元的“家产”放在任何一家合伙公司中,而是将这笔钱单独进行投资,以提高自己的风险担保实力。
由于巴菲特的投资业绩斐然,名气也是一传十、十传百。到了1960年,资金便开始像潮水般涌向巴非特。1960年8月15日,比尔。安琪(BillAngle)夫妇联合了10位医生共同出资11万美元与巴菲特创建了第八家合伙公司——Emdee。同年,巴菲特又创建了两家合伙公司,一家叫安投资(AmnInvestment)公司,合伙人是奥马哈另一.个显赫家族的成员伊丽莎白.史托斯(ElizabethSlor);另一家公司叫Bufet-TD,合伙人是奥马哈服装店主玛蒂.托曹(MattieTapp)的家族成员。到1960年底,巴菲特已累计赚得243494美元的收益分成,这意味着他在所有合伙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占比已高达13%。当然,那些合伙人对巴菲特的赚钱能力不仅相当高兴,而且非常痴迷。
第一个“小目标”顺利实现
1961年5月16日,巴菲特-霍兰德(Bffett-Holland)合伙公司成立,这是巴非特人生中的第十一家、也是最后一家合伙公司。这家公司的合伙人是迪克,霍兰德(DickHolland)和玛丽.霍兰德(MaryHolland),他们是巴菲特通过好友丹,J莫奈介绍认识的。随着第十一家合伙公司的成立,巴菲特管理的资金也接近400万美元,投资合伙人也超过了100人。1962年1月1日,巴菲特将11家合伙公司正式合并,并命名为巴菲特合伙有限责任公司(BuffettPartnership,Ltd.)。此时,合伙公司拥有的净资产高达720万美元,其中有100万美元是属于巴菲特个人的。32岁不到的巴菲特,最终提前实现了他“在35岁时成为百万富翁”的人生目标。
由于新的投资合伙人不断涌入,以往那种单一的利润分配机制已不能满足不同合伙人的需求。于是,巴菲特按照“保底收益越高,则利润分配越低”的总原则,重新制定出三种利润分配方案(见表1-2)。
到1968年底,巴菲特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已经超过300人,管理的资金超过1亿美元。而在合伙公司成立的12年间,巴菲特为合伙人带来近10倍的回报。1969年,巴菲特开始担忧股票市场过热,再加上想加入合伙公司的人也越来越多,他开始越来越厌倦作为合伙公司管理者所面临的压力。他感叹道:“我开始不适应这个市场环境了,我不想因为努力去玩一个我无法理解的游戏而破坏相当好的(投资)记录。”最终,巴菲特宣布自己将在年底退休,并在1970年初正式解散合伙公司。从此,有限合伙公司正式退出了巴菲特的人生“舞台”,取而代之的便是著名的伯克希尔.哈撒韦(BerkshireHathaway)公司。
回顾巴菲特的创业历程,我们基本可以确定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是,巴菲特并非是靠着区区100美元白手起家的。他在1956年再次回到奥马哈时,已经拥有17.4万美元的身家。另一个事实是,巴菲特的第一桶金的确是他通过管理合伙制投资公司而赚得的。而为了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巴菲特在管理合伙公司时,始终将“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隔离开来。这两部分资产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支撑,管理合伙公司的收益越高,可以让巴菲特更快速地积累个人财富,而“个人资产”的规模越大,则意味着巴菲特抵抗风险的能力越强。到1962年时,巴菲特的“个人资产”已经从最初的17.4万美元增长至50余万美元,几乎是每3年翻.番。而巴菲特的创业奋斗史也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对于投资界而言最缺的不是钱,而赚钱的能力。如果你拥有一流的赚钱能力,资金必定会像潮水般向你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