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是剛剛提到的資本城股份出售案,Berkshire可以說是聯邦政府的繳稅大戶,總計在1993年,我們總共繳了3.9億美元的所得稅,其中2億屬於本業獲利,另外1.9億則源自於資本利得,此外我們的被投資公司另外向聯邦政府與國外政府又繳交了超過4億美元的所得稅,這是你在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上看不到,但卻又確實存在的,直接再加上間接合計,Berkshire佔去年所有美國企業繳給聯邦政府所得稅總額的1.5%。
税负
對於這個比例,查理跟我本人一點怨言也沒有,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一個市場導向的經濟社會,我們努力所收到的報酬,其比例甚至比一些對這個社會有更多貢獻的人還要多,透過租稅政策,多多少少可以降低這種不合理性,不過即便是如此,我們還是認為自己受到特別優厚的待遇。
雖然Berkshire若是以合夥或S型企業的形式來經營,(在美國許多商業活動確實是以這兩種形態在運作),Berkshire跟其所有的股東,總的來說可以大大減少所需負擔的稅負,但基於許多理由,那樣的做法並不適合Berkshire的運作,所幸我們以企業形態運作的模式所受到的租稅懲罰,因為我們採取長期投資的策略而稍稍減輕,雖然就算是證交所得免稅,查理跟我還是會堅持遵照買進並持有的策略,這是我們認為最好的投資方式,同時也最符合我們的個人特質,當然第三個好處就是因為這樣做可以使我們只有在實現資本利得時才需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