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細心的股東可能會發現GEICO特別股利的金額與其分類的位置有變動,雖然損益數字些微受到影響,但實質上並無太大差別,但背後的故事卻相當有趣。如同去年我報告過的,(1)1983年中GEICO宣布實施庫藏股買回自家股票(2)同時我們簽署協議同意GEICO自我們手中買回等比例的股份(3)總結最後我們賣還給GEICO35萬股,並收到2,100萬現金,而我們在GEICO的持股比例則維持不變(4)我們著名的律師事務所認可這整件交易為減資(5)依稅法我們只要繳交6.9%的集團企業間股利稅(6)最重要的是這2,100萬現金比我們未認列的未分配盈餘少得多,故經濟實質面而言,我們將之視為股利的分配。但由於這種情況並不常見且金額又不小,所以在去年季報與年報中我們特別加以分別列示,並且經我們的本地簽證會計師認可同意。
股东
而1984年General Foods也發生同樣的狀況,只是後者是直接自公開市場中買回,所以我們每天賣出一點股份以使我們在該公司的持股比例維持不變,同樣的雙方在交易之前已簽訂好協議,且我們收到的現金比我們在該公司未認列的未分配盈餘少得多,總計我們收到2,100萬現金,而持股比例則維持在8.75%不變。但這時簽證會計師的紐約總部卻跳出來講話,否決的其分所的結論,認定我們與GEICO與General Foods之間的交易屬於股權買賣而非股利分配,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收到的現金被認定為出售股票收入,在扣除當初的原始投資成本後,應列示為資本利得,當然這只是會計上的處理與稅務無關。雖然我們並不認同紐約方面的看法,但為免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我們仍勉強接收,並重編1983年的報表,儘管如此,公司實質上未受任何影響,我們在這兩家公司的權益、帳上的現金、所得稅與持有股權的市值皆維持不變。
而今年我們又與General Foods簽訂類似的協議,為了確保在稅法上得以認定為股利分配,我們仍將在該公司維持持有的股權比例不變,當然若後續還有類似的情況我們一定會跟所有的股東報告。而在參與過這麼多次類似的交易後,我們覺得這種作法對不賣出股份的股東同樣有利,當一家經營績效良好且財務基礎健全的公司發現自家的股價遠低於其內含價值時,買回自家股票是保障股東權益最好的方法了。但我必須說明我是指那些基於本益比角度的買回,並不包括那種不道德的green-mail(在這類交易中,甲乙雙方為自身私利協議剝削不知情的丙方,甲方是指職業股東在剛買下股票後,便對公司經營階層發出要錢或是要命的勒索,而乙方是指息事寧人的公司經營階層,願意用高價買回,只要這個錢不要是他出的就好,丙方就這樣被犧牲,別人花錢他來買單,結果公司經營階層還信勢旦旦的說要維持公司利益,而不知情的股東只能呆呆的被宰還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