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瞒客户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禁止券商及其从业人员的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违背客户的委托而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滥调价位
滥调价位是指采用人为方法,使股票价格不正常地上升,陷于“高处不胜寒”的境地,最后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饱受“套牢”之苦。
1992年,中创上海证券交易部因滥调价位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1992年5月11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所闭市的一分多钟前,延中实业股票还不断地以每股209元的价格成交,当时只需报入每股209元的买人价,就能买到延中股票,但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上海证券部场内的46号席位却为一客户输入了每股220元的买入价,经电脑竞价,以214.25元的价格成交,并成为当天的收盘价。
具备一些股票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行为,它将会使一些股民认为延中股票上涨很快而且盲目跟进,因此证券交易所决定修正5月11日延中股票的收盘价,取该笔交易的前一笔交易价210元作为当天的收盘价,并封闭该客户的账户,对办理该笔交易的中创上海证券交易部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