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租赁业务中的承租人不会进行资本投资,他仅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以换取对财产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租金的支付额远远低于财产使用权的价值,而且租赁安排的期限相当长,那么租赁权,人们仍这么叫它就可能具有相当大的价值。油田的租赁一般按标准的方法来计算使用费,租金常常相当于产量的八分之一。如果在租赁物上开发出了大量产出,或者可以肯定存在大量产出,那么这种租赁权的价值就会大大高于其租金支付额
即存在着很大的溢价(bonus)。这种租赁权的买卖方式与财产的收费所有权(fee-ownership)的买卖方式相同。在城市房地产的长期租赁交易中,也会出现类似的溢价常常是在繁荣期。
如果一家公司在租赁物上而花费了成本,这种成本应该视为一种资本投资,并在租约的有效期中冲销。(在油田租借的情况中,冲销额根据产量面定,而不是以时间为依据,因为产出自首次出油之后下降得非常迅速。)这些费用实际上是对财产所支付的租金的一部分,因此显然必须包括在当期营业费用中。
如果在租入财产上建造了建筑物,或进行了改造,或安装了固定物,这些变化被称为“租赁物改良"。因此它们的成本必须在租赁期内减计至零,因为租约到期之后它们将归土地所有者(land-lord)所有。出于这个目的而进行的每年的冲销被称为“租赁物改良的摊销”,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折旧费用的性质。连锁店企业常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这种租赁物改良,所以由此导致的年度冲销在它们的损益帐户中可能具有明显的重要性。
1932年12月31日,F.W.伍尔沃思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包括了一个净估价为$41500000的“要在租赁期中摊销的自有建筑和租人房屋改良”项目。这些建筑物和租赁物改良的摊销对1932年收益的冲减额高达82678400。
由于这些项目属于摊销类,它们遭到了和其他摊销项目-样的任意对待。通过每年冲减盈余来而不是冲减收益,或者通过将整项资本性投资减计至$I从而完全省除年度费用,一家公司能够将这些经营成本项目排除在报告的每股收益之外,从而使得后者看起来大得具有欺骗性。